来源:中国江苏网 发布时间:2024-01-09 08:47 编辑:梦玺 浏览量:
1月8日,省高级人民法院、省人民检察院、省公安厅联合印发《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“数额特别巨大”标准的意见》,对此前标准予以修订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结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,意见明确,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较大”;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巨大”;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诈骗数额接近“数额较大”标准,具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,诈骗残疾人、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等情形之一的,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。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根据刑法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、数额较大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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