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中国江苏网 发布时间:2023-10-17 09:46 编辑:思温 浏览量:
(记者 顾敏)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第四批涉“一带一路”典型案例,江苏法院1件案例入选。
2017年2月9日,西班牙ec公司与麦奈特公司签署买卖合同,约定ec公司向麦奈特公司购买漂白纱布。ec公司认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,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、返还货款并赔偿预期利润损失。ec公司在案件审理中选择适用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。
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西班牙,两国均是公约缔约国,可适用《销售合同公约》解决争议。案涉纱布的质量问题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,该纱布依然具有使用价值,能够使用或转售,麦奈特公司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,ec公司无权宣告整个合同无效。因麦奈特公司仅交付85%的货物,双方即因质量争议提起诉讼,合同的剩余15%部分已无法履行,故在ec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依法确认合同尚未履行的15%部分无效。参考索赔金额,结合双方过错程度、案涉货物的可利用价值等因素,法院判令麦奈特公司赔偿ec公司经济损失3万美元,对ec公司其他诉请不予支持。一审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,并已履行完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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